甲于2006年10月9日为其岳父办理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是甲之二子乙(被保险人之孙,不满10岁),甲每月从工资中扣交保险费。2007年2月3日,甲与其妻丙离婚,其长子丁(16岁)由甲抚养,二子乙由丙抚养。离婚后,甲按期交纳保费。之后,甲与戊结婚,婚后甲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该公证载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甲的二子乙变更为长子丁"。2007年9月3日(保险期间内),其岳父病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无效,甲因与丙离婚,对其岳父已无保险利益B.保险合同的变更无效,因为该案的投保人甲没有按照法定的程

题目

甲于2006年10月9日为其岳父办理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是甲之二子乙(被保险人之孙,不满10岁),甲每月从工资中扣交保险费。2007年2月3日,甲与其妻丙离婚,其长子丁(16岁)由甲抚养,二子乙由丙抚养。离婚后,甲按期交纳保费。之后,甲与戊结婚,婚后甲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该公证载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甲的二子乙变更为长子丁"。2007年9月3日(保险期间内),其岳父病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无效,甲因与丙离婚,对其岳父已无保险利益

B.保险合同的变更无效,因为该案的投保人甲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变更受益人

C.保险合同的变更有效,因为该案的投保人甲变更受益人经过了公证程序

D.保险金给儿子乙,乙为该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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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正确答案:D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一、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人之债,A项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因此属于按份之债,B项正确。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简单之债,C项正确。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本题合同中的标的物“3000吨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D项错误。所以,选择D项。

  • 第2题: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煤炭300吨,每吨价格为900元,煤炭运到甲、乙指定场地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分类。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乃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乃按份债务。简单之债,是指债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特定之债,是指给付标的物特定,相对于种类物之债而言的。本题中煤炭购销合同属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 第3题:

    甲、乙为夫妻,投保人甲为被保险人乙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该合同系以乙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合同,甲、乙均在合同上签了字,甲指定双方的成年子女丙为受益人。合同成立一年后,甲认为丙对父母不孝顺,想撤销对丙的指定,征得何人同意可变更?() A. 丙的同意 B.乙的同意 C.保险公司的同意 D.以上均不对

    A.A

    B.B

    C.C

    D.D


    B

  • 第4题: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正确答案:ABC

  • 第5题: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 3000 吨,每吨价格为 2500 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 4:6 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人之债,A项说法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因此属于按份之债,B项说法正确。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简单之债,C项说法正确。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本题合同中的标的物“3000吨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