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甲于2005年6月22日为乙投保(乙与甲为婆媳关系)。经乙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时年12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随丁共同生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8年2月20日被保险人乙病故,4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丙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丙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1题:
第2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第3题:
2020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的设备,请乙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来往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有()。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第4题:
第5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