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甲于2005年6月22日为乙投保(乙与甲为婆媳关系)。经乙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时年12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随丁共同生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8年2月20日被保险人乙病故,4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丙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

题目

某厂女工甲于2005年6月22日为乙投保(乙与甲为婆媳关系)。经乙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时年12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随丁共同生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8年2月20日被保险人乙病故,4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丙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丙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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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某厂女工甲于2005年6月22日为乙投保(乙与甲为婆媳关系)。经乙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5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D
    解析:
    (1)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达只要甲厂同意5万元/台的价格,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3)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亦是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构成新要约,同时也使得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失效;(5)由于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

  • 第2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 第3题:

    2020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的设备,请乙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来往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有()。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D

  • 第4题: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15 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 12 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 年 2 月 20 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乙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甲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乙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甲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 第5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