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刘某(男)与李某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叫刘杰,女儿叫刘梅。1995年刘杰和刘梅先后结婚,婚后各育一子,刘杰的儿子叫刘涛,刘梅的儿子叫王林。1997年刘梅因意外死亡。1999年刘某因病去世,死前留有遗嘱,将2万元的遗产留给王林。经查,刘某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是10万元,无其他个人财产。刘某死后,他的亲属为遗产的分割发生了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1)李某可以获得遗产一共5万元 (2)王林可以代位继承其母的遗产份额1万元 (3)刘杰可以A.(1)(2)(4)B.(2)

题目

1970年刘某(男)与李某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叫刘杰,女儿叫刘梅。1995年刘杰和刘梅先后结婚,婚后各育一子,刘杰的儿子叫刘涛,刘梅的儿子叫王林。1997年刘梅因意外死亡。1999年刘某因病去世,死前留有遗嘱,将2万元的遗产留给王林。经查,刘某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是10万元,无其他个人财产。刘某死后,他的亲属为遗产的分割发生了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1)李某可以获得遗产一共5万元 (2)王林可以代位继承其母的遗产份额1万元 (3)刘杰可以

A.(1)(2)(4)

B.(2)(3)(4)

C.(1)(2)(3)

D.(1)(3)(4)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解析:这10万元财产为刘某夫妇共同所有。在夫妻财产分割后,5万元为刘某的遗产。按照遗嘱在先的原则,遗嘱中2万元留给了王林所有,剩下的3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李某、儿子刘杰、外孙子王林(代位继承),三人平均分割3万元遗产。李某一共可以获得财产6万元,其中只有1万元为继承所得。
更多“1970年刘某(男)与李某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叫刘杰,女儿叫刘梅。1995年刘杰和刘梅先后结婚 ”相关问题
  • 第1题: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刘小某,刘某下岗后,刘某的父母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购买一辆汽车给刘某经营出租车业务,刘某在经营出租车业务期间,经常与一女子同居,后来甚至带该女子来家中。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查,王某无职业,刘小某年仅6岁。对王某提出的下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有:( ) A.主张刘某赔偿其所受精神损害 B.主张刘某支付其子刘小某的抚养费 C.主张汽车为夫妻共有财产 D.主张刘某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ABCD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CD正确。根据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B正确。根据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 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正确。

  • 第2题:

    刘某与丈夫结婚五年,生有一女儿,去年其丈夫在工作中因工伤去世,今年刘某决定与韩某结婚,但是韩某不允许其带着女儿过去,所以刘某迫不得已将女儿送养,那么孩子的奶奶有( )的权利。

    A.优先收养

    B.优先抚养

    C.不同意收养

    D.代为收养


    正确答案:B
    父母优先原则是《收养法》确定的收养准则,是指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故刘某女儿的奶奶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第3题:

    刘某与曹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丹。1995年,刘某下海经商,不久与另一名女子刑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刘某舟。2016年,刘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刘某与刑某共有财产30万元;个人财产80万元;个人债务10万元;未缴税款1万元。另外,刘某父母已于2005年、2008年先后弃世,留下唯一一套房屋,该房屋现值200万元。二老离世前再无其他亲人,主要由曹某照顾。

    刘某的遗产有(  )。

    A.个人财产80万元
    B.与刑某共有财产的一半,即15万元
    C.刘某继承的父母的房屋
    D.刘某继承的父母的房屋的一半

    答案:A,B,D
    解析: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A项,刘某的个人财产80万元可以作为其遗产;B项,刘某与刑某共有的30万元中,15万元应属刘某的个人财产部分,可以作为其遗产;CD两项,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有继承权,刘某父母先于刘某死亡,故即使二老生前主要由曹某照顾,曹某仍然没有继承权。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刘某继承的父母的房屋系其与曹某的共同财产,其个人所有部分为一半。

  • 第4题:

    刘某与曹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丹。1995年,刘某下海经商,不久与另一名女子刑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刘某舟。2016年,刘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刘某与刑某共有财产30万元;个人财产80万元;个人债务10万元;未缴税款1万元。另外,刘某父母已于2005年、2008年先后弃世,留下唯一一套房屋,该房屋现值200万元。二老离世前再无其他亲人,主要由曹某照顾。

    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有(  )。

    A.曹某
    B.刑某
    C.刘某丹
    D.刘某舟

    答案:A,C,D
    解析: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题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母已经死亡,故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尽管刘某与刑某共同生活,但其与曹某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其配偶仍然是曹某而非刑某。

  • 第5题:

    刘某有个儿子小刘,刘某离婚后带着儿子和方某结婚。则小刘是方某的?()

    • A、亲生儿子
    • B、继子
    • C、养子
    • D、私生子

    正确答案:B

  • 第6题:

    刘梅与胡涛系夫妻,育有一子胡东11岁,现二人离婚,胡东随父亲生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离婚后胡东与刘梅脱离母子关系
    • B、离婚后夫妻间继承权消灭
    • C、刘梅应当支付胡东的抚养费用
    • D、刘梅对胡东有探望权

    正确答案:B,C,D

  • 第7题:

    刘甲之父刘某与李乙之父李某均于1962年参加了对印自卫反击战,并在战斗中被 分在了一个连队,在一次战斗中,刘某冒着生命危险将李某背下阵地,从此双方的友谊进 一步加深。1970年,刘某和李某从部队一同转业至某省某市,共同的工作环境使得双方来 往极为密切。1971年,刘某结婚,第二年生下一子,取名刘甲,不久李某同某厂女工赵某 结婚并有了一个女儿李乙,两家在婚后也是往来不断。随着时光的流逝,刘甲和李乙也已 长大成人,刘甲高中毕业后即进入当地一国营工厂上班,李乙则因为学习成绩突出考取了 外地一所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进入该市建设银行工作。1994年,刘甲所在的工厂因为经营 不善而倒闭,刘甲自谋出路搞起了运输,但在1996年的一次运输业务中遭遇车祸,虽然 没有生命危险,但已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经人介绍了几次对象都没 有成功。刘某对此忧心忡忡,经济借酒浇愁。一交,李某和刘某在喝酒时又提起了此事, 李某酒喝得有点多,对刘某说:“你过去救过我的命,我应当报答你,你儿子的婚事不用 着急,我把我的女儿李乙嫁给你儿子不就行了么?”刘某大喜,对李某说:“君子一言, 驷马难追,我儿子的终身大事就包在你身上了。”李某醒酒后也觉得说漏了嘴,与妻子赵 某商量,赵某也觉得此事不妥。在征求女儿意见时,李乙明确表示反对,这使得李某非常 为难。碍于面子,李某觉得不能出尔反尔,于是便对女儿威逼利诱,强迫女儿答应这门婚 事。李乙不从,李某竟以死相逼,没办法,李乙默认了这门亲事,与刘甲在1999年5月 结婚。由于双方缺乏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李乙遂于1999年9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之诉。本案所涉及的婚姻的性质是否属于包办婚姻?对于包办婚姻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原则。历次婚姻法都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和“禁止包办买卖姻”。这意味着,婚姻作为两性的结合,应当真实反映双方的共同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人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为婚姻行为。婚姻自由原则是对封建社会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包办强迫婚姻的否定。所谓包办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包括父母或其他近亲属)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违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的意志,包办强迫他人为结婚的行为。从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关系来看,当事人的自主婚姻已明显成为主流。但受长期封建观念及其遗毒的影响,父母对于女的婚姻加以干涉的情形仍以各种形式存在着,除了传统的换亲、转亲、订小亲及指腹为婚等方式之外,还反映出一些新的特点。本案就是女方的父亲出于“战友情谊”,利用女儿的心理弱点“以死相逼”,迫使李乙屈从,成就了一件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本案的诉讼发生在1999年,某市人民法院援引的法律是1980年的《婚姻法》。第2条和第3条是原则性规定,第25条规定的判决离婚实质要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按照198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婚姻”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据此而判决李乙和刘甲离婚无疑是正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贯彻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也于法有据。

  • 第8题:

    问答题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陈某(男,25周岁)未婚,2004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县未婚女青年刘某(21周岁)。刘某一直患有重度精神病,并接受治疗服药,医院建议不适宜结婚。交往过程中,陈满发现刘某言语有些异常,但没有在意。2004年9月,陈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刘某病情复发。刘某于2006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宣告陈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因为刘某患有重度精神,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违反了结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该婚姻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

    正确答案: 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请问: (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 (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正确答案: (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本案中发生哪些继承关系?从何时开始?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因此,本案发生了四个继承关系,分别开始于关某;刘雨;刘某和孙婷婷死亡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 第14题:

    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某(  )。

    A.经刘某的单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B.经刘某的父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C.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D.能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刘某与张某已经办理完结婚姻登记,已经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张某作为刘某的配偶,是刘某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以此身份继承刘某的遗产。

  • 第15题:

    刘某与曹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丹。1995年,刘某下海经商,不久与另一名女子刑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刘某舟。2016年,刘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刘某与刑某共有财产30万元;个人财产80万元;个人债务10万元;未缴税款1万元。另外,刘某父母已于2005年、2008年先后弃世,留下唯一一套房屋,该房屋现值200万元。二老离世前再无其他亲人,主要由曹某照顾。

    如果刘某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刑某,其遗产应由(  )继承。

    A.曹某
    B.刑某
    C.刘某丹
    D.刘某舟

    答案:B
    解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可见,遗嘱继承应该先于法定继承。刘某如果生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给刑某,其遗产便应由刑某继承。

  • 第16题:

    刘某与曹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丹。1995年,刘某下海经商,不久与另一名女子刑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刘某舟。2016年,刘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刘某与刑某共有财产30万元;个人财产80万元;个人债务10万元;未缴税款1万元。另外,刘某父母已于2005年、2008年先后弃世,留下唯一一套房屋,该房屋现值200万元。二老离世前再无其他亲人,主要由曹某照顾。
    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有(  )。

    A、曹某
    B、刑某
    C、刘某丹
    D、刘某舟

    答案:A,C,D
    解析: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题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母已经死亡,故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尽管刘某与刑某共同生活,但其与曹某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其配偶仍然是曹某而非刑某。

  • 第17题:

    刘某有一儿一女,女儿出嫁后,他又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了3套房子和15万的遗产,但没有立遗嘱。依据法律规定,刘某的遗产应该由()

    • A、刘某的儿子继承
    • B、刘某的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 C、刘某的儿子和养儿子共同继承
    • D、刘某的儿子、女儿、养子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齐勇与刘钰系表兄妹,1983年刘20岁时,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婚后生有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1997年2月刘被齐打骂后,便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宣布与齐脱离同居关系。齐多次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刘及其父母拒绝。现齐得知刘已与同村农民丁某登记结婚,便向法院控告刘、丁二人重婚。刘、丁二人认为,齐与刘是表兄妹,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婚姻关系;而刘、丁二人结婚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刘、丁二人是否构成重婚?


    正确答案:刘、丁二人不构成重婚。由于齐、刘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故刘、丁二人不构成重婚。

  • 第19题:

    单选题
    刘某有个儿子小刘,刘某离婚后带着儿子和方某结婚。则小刘是方某的?()
    A

    亲生儿子

    B

    继子

    C

    养子

    D

    私生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设张某得知刘某将玉瓶相赠后,3个月内未有任何表示,则该遗产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如果陈某在得知受遗赠后,在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其放弃遗赠。该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余继承人继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正确答案: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本案中刘某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又及《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孙友作为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可以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同时,刘某的女儿先于刘某死亡,则外孙女可代位继承刘某的遗产。但孙甜甜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孙甜甜的继承权转由其父孙友取得。因此,孙友既可以以女婿的身份参与继承,也可以以转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刘某的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没有继承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