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7日,某进出口公司就一批外购化肥与国内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海上货运险合同,该批化肥保险金额为7659360美元。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同时附加了短量险,保险公司按“人保”海运险条款予以承保。8月19日船舶驶抵目的港。所载化肥被全部卸入港属仓库内。卸载后发现短重。在载货船舶抵港前,该进出口公司委托一运输公司代办提货。9月1日,发生特大海潮,大量海水进入存放化肥的仓库。除海潮发生前已被提走的外,剩下的化肥相当一大部分被海水浸泡,根据进出口商检验机构货物残损鉴定报告结果:货损共折合价值1676916美元,海潮发生后,进出口公司对港存货物采取了一系列施救措施,产生施救费用65420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该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保险公司拒赔。 问:(1)什么是“仓至仓”条款? (2)该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3、案例分析:某果品公司购买一批荔枝,按照基本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国内货运险。在保险有效期内,运输途中遭遇冰雹,到目的地后发现荔枝有严重冻损现象。该果品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受冻的荔枝损失。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发现有部分货仓有较严重的裂缝或破损。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第4题:
第5题:
我某外贸公司以CFR条件进口货物一批,我方在货物装运前向国内某保险公司按CIC条款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到装运港码头的途中遇险受损,但保险公司对该货损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