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聘请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破产中的事务。律师事务所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了解到以下事实:(1)该企业为原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00万元货款而在2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既无其他被告,也没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目前尚在审理之中;(3)该企业欠当地商业银行货款 300万元,货款时曾提供一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价值380万元;(4)该企业目前占有的财产有:厂房、土地使用权、生产原料、机器设备、专利权以及承租来的仓库三间。(

题目

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聘请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破产中的事务。律师事务所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了解到以下事实:(1)该企业为原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00万元货款而在2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既无其他被告,也没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目前尚在审理之中;(3)该企业欠当地商业银行货款 300万元,货款时曾提供一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价值380万元;(4)该企业目前占有的财产有:厂房、土地使用权、生产原料、机器设备、专利权以及承租来的仓库三间。(5)该企业已资不抵债达2000万元。

在本案中(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A.该国有企业的债权人

B.作为债务人的该国有企业

C.该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D.该国有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E.该国有企业的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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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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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
    解析: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B项正确。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因此C项正确。管理人为履行职务,有权租赁办公室进行日常办公,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因此A项也正确。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的,可申请法院更换,无权直接罢免管理人,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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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甲律师事务所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管理人


    D 【考点】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和任免 【解析】《破产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B项正确。第28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因此C项正确。管理人为履行职务,有权租赁办公室进行日常办公,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因此A项也正确。《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据此,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罢免管理人,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D。 【说明】管理人租用债权人场所用作日常办公的行为并未被破产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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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D
    解析:
    《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 书等资料;(二)调査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 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f业;(六)管理和 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议;(九)人民法 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故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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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D 【考点】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和任免 【解析】《破产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B项正确。第28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因此C项正确。管理人为履行职务,有权租赁办公室进行日常办公,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因此A项也正确。《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据此,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罢免管理人,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D。 【说明】管理人租用债权人场所用作日常办公的行为并未被破产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