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方某婚后6年,方某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钱某得知后将方某起诉至法院,方某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享有独立上诉权的是( )。A.钱某B.方某C.钱某、方某的父母D.方某的辩护人E.钱某的诉讼代理人

题目

钱某与方某婚后6年,方某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钱某得知后将方某起诉至法院,方某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享有独立上诉权的是( )。

A.钱某

B.方某

C.钱某、方某的父母

D.方某的辩护人

E.钱某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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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钱某,与前妻谢某有一子钱亮,离婚后钱亮归谢某抚养。钱某现任妻子王某与钱某生有一女钱小颖。钱某的父母一直与钱某的姐姐钱娜生活。2008年年初,钱某父亲去世。同年6月钱某因车祸身亡。对于钱某的40万元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是( )。

    A.谢某、钱亮、王某、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B.钱亮、钱小颖、王某、钱某母亲

    C.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D.谢某、王某、钱亮、钱小颖


    正确答案:B
     B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谢某已经与钱某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谢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因此谢某没有继承权。钱亮与钱小颖作为钱某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钱亮与钱某的父子关系并不因谢某与钱某的离婚而被破坏。王某作为钱某的配偶与王某的母亲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钱某的姐姐钱娜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 第2题:

    顾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其与钱某的婚姻关系( )。

    A.在钱某与李某离婚后自行恢复

    B.由钱某选择决定

    C.自其死亡宣告被撤销之日起恢复

    D.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D
    38.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所以,D项正确。

  • 第3题:

    小王母亲张某离婚后,1996年又与钱某结婚,小王随母亲一起生活,2012年,小王母亲与钱某离婚,对于小王的抚养问题发生了争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钱某对小王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对小王享有抚养权
    B:即使张某与钱某离婚,小王与钱某之间的继承关系并不消灭
    C:如果钱某不愿再继续抚养小王,小王则应当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
    D:一旦钱某和张某离婚,小王与钱某之间的关系即告结束

    答案:D
    解析: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样,继父母与生父母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如果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离婚的,依照有关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据此,未成年的继子女在随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后,其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继父或继母对其继子女的继承权也应随之消灭。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母离婚时,已将继子女抚养成年、接近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的,应当不影响继父母对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

  • 第4题:

    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C.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

    D.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 首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8 条的规定,《合同法》第 167 条第 1 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3 次向出卖人支付。故 A 项错误,当选。 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 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故 B 项正确,不当选。 再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 项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5 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 D 项正确,不当选。

  • 第5题:


    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柯某向沈某借款7万元,以同学赵某的一套价值1 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柯某又向舒某借款7万元,同样以该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之后,柯某向钱某借款6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钱某占有。


    赵某在音响设备设定担保的期间,将该设备卖给了自己以前的熟人方某,并且告知方某该音响设备已经质押的事实,让方某在柯某还清钱某借款后自己向钱某要回该音响即可。柯某也同时通知钱某在自己归还借款后直接将音响交给买受人方某,钱某答应此事。但是,柯某并没有将该音响抵押的事实告知方某。


    柯某获得上述款项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价款共计2万元,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柯某,要求支付运费,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沈某、舒某、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强某修理,钱某无力支付强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强某留置。


    问题:


    1.沈某、舒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


    2.钱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


    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由谁承担?


    5.柯某到期不能清偿县良种站的货款,县良种站最多得到多少赔偿?


    6.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舒某要求行使抵押权,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强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7.如果方某得知柯某所转让的音响已被抵押给沈某,那么方某有何方法可以让该抵押权丧失效力?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对舒某的抵押权的效力有何影响?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沈某、舒某已经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因为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钱某取得了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因为标的物置于钱某的占有之下。


    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与留置权的法律关系。


    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应当由县良种站承担。《合同法》第62条第6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县良种站最多能得到4000元的赔偿。在柯某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适用违约金条款,县良种能得到2000元的赔偿;如果适用定金条款,则能得到4000元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 1 6条,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显然适用定金条款对县良种站更有利。


    6.强某的留置权优先于沈某的抵押权,优先于舒某的质押权,优先于钱某的质权。


    7.方某可以代柯某向抵押权人沈某清偿7万元的债务,使沈某的抵押权消灭。方某代柯某清偿后可以向赵某追偿。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舒某的抵押权也不能因此而进位。


  • 第6题:

    问答题
    钱某是英籍华人,2002年3月来我国考察学习期间,经亲友介绍与赵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几次.因钱某急于回国,二人仓促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脾气不相投,情趣差异很大,经常吵架,建立不起夫妻感情。2∞2年7月,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请问:(1)赵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钱某离婚?  (2)该案如何处理为宜?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7题:

    单选题
    周某与叶某结婚后,又与柳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周某与柳某的婚姻________。
    A

    有效

    B

    无效

    C

    可撤销

    D

    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8题:

    党员方某为某市副市长,2016年1月,经方某协调,某公司从银行贷款3000万元。为感谢方某,该公司经理刘某将人民币50万元送给方某的妻子王某,王某收下后未告诉方某。案发时,方某对此事尚不知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

    A.虽然刘某将钱送给方某妻子,方某不知情,也应当追究方某的纪律责任。

    B.王某利用方某影响力应只追究王某责任。

    C.方某不知情,不应追究方某责任。

    D.方某应按收受礼金错误认定。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周某与叶某结婚后,又与柳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周某与柳某的婚姻()。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因此周某与柳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本题选择B项。

  • 第10题:

    房地产经纪人李某和王某共同发起设立了一家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A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并聘用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方某作为该机构的负责人。赵某来A机构的门店,想把自己的房子以4000元/月的价格出租;方某向赵某提出,如果按照4000元/月的价格租出房子后,赵某需要支付800元作为个人奖励,赵某同意了方某的要求。方某代表A机构同赵某签订了居间合同。一个星期后,方某把赵某的房子以4000元/月的价格租给了钱某,赵某和钱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此赵某向方某支付了800元奖励金。关于方某收取奖励费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方某向赵某收取800元作为奖励费是合理的
    B.应由A机构向赵某收取800元奖励费
    C.方某应将800元交给A机构,由A机构决定方某可以获得多少作为奖励
    D.方某不应收取800元奖励金
    E.方某不可以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

    答案:A,B,C
    解析: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 第11题:

    被告人钱某,男,32岁,无业游民。
    2004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 000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待了其于1997年12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l 500元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盗窃1 500元,可以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诉时效是5年。自犯罪之日1997年12月起计算,至2004年12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由于不能追究钱某盗窃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的盗窃犯罪事实也没有认定自首的必要。
    (4)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本案对于被告人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 第12题:

    单选题
    钱某,与前妻谢某有一子钱亮,离婚后钱亮归谢某抚养。钱某现任妻子王某与钱某生有一女钱小颖。钱某的父母一直与钱某的姐姐钱娜生活。2008年年初,钱某父亲去世。同年6月钱某因车祸身亡。对于钱某的40万元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是________。
    A

    谢某、钱亮、王某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B

    钱亮、钱小颖、王某、钱某母亲

    C

    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D

    谢某、王某、钱亮、钱小颖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3题:

    问答题
    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正确答案: 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