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本案税务机关查处的不是合伙企业,而是某中德合资电动玩具有限公司,那么,外方股东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A、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外方股东的名义起诉B、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只能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C、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只能以中方的名义起诉D、侵犯自己一方合法权益的,可以外方股东的名义起诉E、侵犯自己一方合法权益的,必须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题目

若本案税务机关查处的不是合伙企业,而是某中德合资电动玩具有限公司,那么,外方股东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A、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外方股东的名义起诉

B、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只能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C、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只能以中方的名义起诉

D、侵犯自己一方合法权益的,可以外方股东的名义起诉

E、侵犯自己一方合法权益的,必须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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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我国法律,本案中( )。

    A、若税务机关事先拟罚款8000元,则罚款数额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B、若税务机关事先拟罚款8000元,则罚款数额不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C、税务机关扣押电动玩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D、若纳税人役有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但依法提供担保,且税务机关确认有效,则有权就纳税争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税务机关扣押电动玩具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BC

  • 第2题:

    (2016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下列处罚,不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是( )。

    A.税务机关决定对某企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B.税务机关对某一人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
    C.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张某罚款2000元
    D.税务机关吊销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答案:A
    解析: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故BC选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也有权提出听证要求,故D选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第3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下列处罚,不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是( )。

    A.税务机关决定对某企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B.税务机关对某一人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
    C.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张某罚款2000元
    D.税务机关吊销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票准印证

    答案:A
    解析: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选项C)
    (2)税务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选项B)
    (3)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选项D)

  • 第4题:

    根据我国法律,本案中( )。

    A.若税务机关事先拟罚款8000元,则罚款数额符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B.若税务机关事先拟罚款8000元,则罚款数额不符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C.税务机关扣押电动玩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D.若纳税人没有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但依法提供担保且税务机关确认有效,则有权就纳税争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税务机关扣押电动玩具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BC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才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故选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D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故选C。E是错误的。

  • 第5题:

    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能受理,因为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不是独立的法人
    B.可以受理,因为外方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C.不能受理,因为外方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D.可以受理,但是应当与中方一起作共同原告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原告。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合资企业的外方有权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