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

题目

(二)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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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二)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正确答案:
    ①该事项办理税务登记有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该事项处罚的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它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两次处罚都是征管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 
    ③税收征管法对该项违法行为规定是:责令改正同时“可以”处罚款,而不是“处”罚款,所以该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免除。但本案所述情况属“情节严重”的,不能免除。 
    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按税务行政复议有关法规的要求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电器公司于6月15日和7月30日先后两次接到税务行政处罚通知,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未逾期税务机关可以受理。该事项不涉及税款、滞纳金问题,可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⑤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所以税务师可以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就税务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提出复议申请。

  • 第2题: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A项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制。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均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 第3题: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A

    B



  • 第4题: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A、B、D项:《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B两项错误,D项正确。 C项: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分公司并不要求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负责人,因此,C项错误。

  • 第5题: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可以设立分公司,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


    答案:错
    解析: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可以设立分公司,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