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某品牌化妆品一批,约定乙厂送货后付款,几日后乙厂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确切信息,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正面临破产,企图利用此次交易做最后的挣扎,遂中止了合同的履行,此时乙公司可以行使( )。A.先诉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履行抗辩权

题目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某品牌化妆品一批,约定乙厂送货后付款,几日后乙厂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确切信息,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正面临破产,企图利用此次交易做最后的挣扎,遂中止了合同的履行,此时乙公司可以行使( )。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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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某品牌化妆品一批,约定乙厂送货后付款,几日后乙厂通过正当途 径获得确切信息,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正面临破产,企图利用此次交易做最后的挣 扎,遂中止了合同的履行,此时乙公司可以行使( )。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没有履 行或提供担保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 第2题: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答案:B,C
    解析:
    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C项。

  • 第3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彩电,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则()

    A.应由乙公司先交付彩电,甲公司再付款

    B.应由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再交付彩电

    C.乙公司可在交付彩电前要求甲公司付款

    D.甲公司可在乙公司交付彩电的同时付款


    甲公司可在乙公司交付彩电的同时付款

  • 第4题:

    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厂的水泥,现因急需水泥向乙厂发出传真,请其立即运送某型号水泥50吨到某工地,价格与以往相同,货到付款。乙厂接到传真后,按照以往惯例,立即组织货源,并将水泥送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工地。不料,甲公司因另外购得水泥,拒绝接受乙厂的水泥,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邀请

    B.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回

    C.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销

    D.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乙厂乙承诺


    正确答案:D

    本题考点是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我国《合同法》第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甲公司基于合理的信赖相信且做出了合同的履行,“按照以往惯例”说明了合理信赖的存在。正确答案是D。

  • 第5题:

    甲电子配件厂与乙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芯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先支付15%的货款即15万元,甲厂送货后1个月内,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公司先支付了15万元,甲厂送货后,由于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遂与甲厂协商,由丙公司承担债务,甲厂同意。
    问: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甲厂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厂,能否发生效力?


    答案:
    解析:
    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是并存的债务负担。在并存的债务负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