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签证、索赔工作事项中,工程量偏差类型价款调整对应内容为工程量变化幅度超出±()的价格调整,以及以此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的调整。
第8题:
根据规定,因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前提是()。
第9题:
下列()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10题:
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引起工程量增加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量增加
招标人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项目发生变化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在原定竣工时间后税收政策调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
第11题: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工程量偏差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增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价上涨引起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10%,超过部分的价格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调整
第12题:
工程变更
工程量偏差
不可抗力
现场签证
施工方申请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时,发承包双方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第20题: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3)》,下列中的()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21题:
合同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合同工程量偏差超过 15%,且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变化
措施项目工程量超过 10%
措施项目工程量超过 10%,且引起施工方案发生变化
第22题:
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按照综合单价法确定单价
工程量偏差超过l5%时应调整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赶工补偿费应与竣工结算一并支付
剩余的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第23题:
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出现超过10%的变化,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