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对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该法第十四条(除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之外)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b. 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c.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d.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e. 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f.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其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a.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b.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c.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d. 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e.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f. 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g. 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h.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i.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行政处罚原则包括: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公正公开原则。③一事不再罚原则。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⑤保障权利原则。
2.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3.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对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该法第十四条(除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之外)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B.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C.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D.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e. 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f.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其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A.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B.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C.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D.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e.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f. 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g. 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h.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i.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