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07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08年,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

题目

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07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08年,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

(3)丁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4)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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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平房3间和树木两棵。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北房西数1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B.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C.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
    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法定继承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时,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己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期间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故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2题:

    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07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
    证。2008年,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
    问题: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
    (3) 丁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
    (4)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无效。因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甲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登记为己有,又进而将房屋进行转让,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乙、丙事后又对甲的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因此甲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甲取得共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无效,依据无效取得行为进行房屋的转让亦是无效的。
    (3) 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为甲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丁没有义务知晓该权利证书的取得是否是合法的;丁购买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丁为购买房屋支付对价,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原则。
    (4)由于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而应当对丁的利益进行保护。房屋归丁所有,甲、乙、丙三人对卖房所得共有财产60万元进行遗产分割。

  • 第3题:

    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
    产权证书。2007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08年,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
    (3) 丁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
    (4)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本案例答案如下: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无效。因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甲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登记为己有,又进而将房屋进行转让,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乙、丙事后又对甲的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因此甲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甲取得共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无效,依据无效取得行为进行房屋的转让亦是无效的。
    (3) 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为甲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丁没有义务知晓该权利证书的取得是否是合法的;丁购买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丁为购买房屋支付对价,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原则。
    (4)由于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而应当对丁的利益进行保护。房屋归丁所有,甲、乙、丙三人对卖房所得共有财产60万元进行遗产分割。

  • 第4题:

    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 下平房3间和树木两棵。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 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 地建起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 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 甲同意,乙使用北房西数1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 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 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B.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C.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
    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法定继承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乙作 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 均有权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 树木砍伐时,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乙有权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 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期间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保 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 故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 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 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 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B。

  • 第5题:

    甲、乙、丙系三兄妹。2010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11年I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1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2年3月,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
    3.丁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
    4.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无效。因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甲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登记为己有,又进而将房屋进行转让,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乙、丙事后又对甲的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因此甲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甲取得共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无效,依据无效取得行为进行房屋的转让亦是无效的。
    3.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为甲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丁没有义务知晓该权利证书的取得是否是合法的;丁购买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丁为购买房屋支付对价,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原则。
    4.由于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而应当对丁的利益进行保护。房屋归丁所有,甲、乙、丙三人对卖房所得共有财产60万元进行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