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乙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B.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人民法院应告知乙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甲公司仍可获得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题目

甲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乙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B.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

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人民法院应告知乙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甲公司仍可获得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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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

    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
    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
    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
    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A项,经乙公司许可进口到中国,乙公司在L国的专利权在中国用尽,属于第1项情形。B项,经甲公司许可,属于第1项情形,甲公司的专利权在中国用尽。C项,未经甲公司许可,侵犯了甲公司在中国专利权。“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不属于第4项情形,因为科学实验是对专利产品本身进行实验,而本题是将专利产品作为实验工具,所以构成侵权。D项,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侵犯了乙公司在L国的专利权,但是该客车临时通过我国境内,属于第3项情形,在我国并不构成专利侵权。综上所述,答案为C项。

  • 第2题:

    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
    B: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正确。根据《专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可知,专利侵权纠纷为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纠纷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由被告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专利方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选项B正确。根据《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可知,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被告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可直接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而无须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这样做简化了程序,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国家司法行政资源。选项C错误,应选。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可知,在专利纠纷中,根据损失、获利等原则仍无法准确计算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客观情况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据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 第3题:

    甲公司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是( )。

    A.购买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后自己使用
    B.购买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后自己使用
    C.购买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后销售给丁公司
    D.购买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后许诺销售给戊公司

    答案:A
    解析:
    (1)选项A:丙公司从专利权人甲公司手中购买的是合法产品,丙公司事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无论是“自己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均不构成侵权;(2)选项BCD:丙公司从乙公司手中购买的是侵权产品,丙公司事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无论是“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给第三人,均构成侵权;如果是丙公司自己使用,是否侵权取决于甲公司的专利类型: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侵权;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侵权。

  • 第4题:

    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
    B: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答案:C
    解析:
    (原答案为C,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专利侵权行为【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A项表述过于绝对,故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在2013年经过修正,增加了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答案出现变化。《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据此,本题中证明责任应由白云公司来承担,故选项B正确。《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法院并没有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义务,故选项C错误。《专利法》第6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AC。

  • 第5题:

    甲公司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构成专利侵权的有( )。

    A.购买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后自己使用
    B.购买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后自己使用
    C.购买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后销售给丁公司
    D.购买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后许诺销售给戊公司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丙公司从专利权人甲公司手中购买的是合法产品,丙公司事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无论是“自己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均不构成侵权;(2)选项BCD:丙公司从乙公司手中购买的是侵权产品,丙公司事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无论是“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给第三人,均构成侵权;如果是丙公司自己使用,是否侵权取决于甲公司的专利类型: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侵权;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