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为提高房屋的出租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经查,甲、乙、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丙和甲不得进行装修B.丙有权单独决定是否装修C.甲和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装修D.若甲丙坚持装修,则要先分割共有房屋

题目

甲、乙、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为提高房屋的出租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经查,甲、乙、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丙和甲不得进行装修

B.丙有权单独决定是否装修

C.甲和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装修

D.若甲丙坚持装修,则要先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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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2年)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答案:D
    解析:
    (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甲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3)选项D: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2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了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正确的是(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份额已占份额的2/3以上,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3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了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项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份额已占份额的2/3以上,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B 「考点」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解析」对于共有物的管理,除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之外,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可是有两项例外, (1)对于保存行为,即保全共有物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往往在比较急迫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2)对于改良行为,即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于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和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而且多少会改变共有物的现状,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如处分行为那么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人同意,只要拥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本题铺地板的行为是一个改良行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乙同意,已达到2/3的份额,可以进行改良行为。

  • 第4题:

    (2012年)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事项。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答案:D
    解析:
    (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3)选项D: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5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甲和丙分别享有份额四分之一、乙享有份额二分之一。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进行装修,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装修房屋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超过三分之二,故甲乙可以装修房屋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应转让给丙。丙依据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依据租赁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原理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应转让给丙。丙依据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依据租赁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原理,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