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题目

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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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中乙公司持有5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丁公司持有10%的股份。截至2011年底甲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12000万元。甲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A、B、C同时为乙公司董事;董事D同时为丙公司董事;董事E同时为丁公司董事。2010年1月10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有包括A、B、C和D在内的7名董事。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鉴于2009年4月发行的3年期1200万元公司债券即将到期,计划于2012年3月再次发行2000万元公司债券。(2)2011年12月公司总经理张某因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董事A提议由王某接替总经理职务,并对变更总经理暂时不予公告。在会议就此事表决时,董事D、E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但该提议最终仍由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其他5名董事表决通过。(3)董事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决议要点包括:①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有关债权人,并于45日内在报纸上公告;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③丁公司原持有的10%的甲公司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或者注销;④丁公司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甲公司承继。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变更总经理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逐点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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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董事会通过的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董事会审批的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涉及乙公司事项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8名(除董事A、董事B、董事C外),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4名,未达到过半数的要求,且只有3名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决议,所以该决议不能够通过。

  • 第2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14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3题: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的出资比例为22%,其表决权达到了1/10以上,故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表决,故该决议不合法。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投赞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70%,超过了2/3以上的法定要求。

  • 第4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5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14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