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用朋友乙的电脑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1 000元,并就该电脑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电脑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电脑实现债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该电脑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题目

甲借用朋友乙的电脑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1 000元,并就该电脑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电脑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电脑实现债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该电脑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相似考题
更多“甲借用朋友乙的电脑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1 000元,并就该电脑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电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借用朋友乙的汽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万元,并以乙的汽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汽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AD
    A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为AD。

  • 第2题:

    甲、乙系同事,甲出资3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6个月后,甲发现电脑不见了,乙告知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但是,实际情形是,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6000元。后因乙到期无力还款,丙以65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丙对乙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甲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丁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规定的为质权的善意取得。题目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质权。之后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丙有权将电脑变卖,丁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据此,A 正确,B、C、D错误。

  • 第3题: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D
    解析:
    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登记的除外,货币有价证券遗失物盗脏毒品枪械等除外!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第4题:

    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
    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
    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
    D:甲的质押行为给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答案:B,D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