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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下列情形下,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①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②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③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④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