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认定为( )。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1题: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后该企业经营不利,拖欠多名债权人的货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债务,应由( )。
A.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三人重新协商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C.甲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乙、丙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D.三人共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2题:
第3题:
【其它】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试分析该约定是否合法?
第4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