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拟定市场方案得以实施,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目

如果拟定市场方案得以实施,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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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 41~47 问题:

    第 41 题 根据本题要点(1)提示的内容,指出张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如果张某的行为不合法,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指出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张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②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③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第2题:

    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 61~65 问题:

    第 61 题 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丁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如果该房屋于2010年4月12日遭雷击发生毁损、灭失,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王某与丁某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②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丁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③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某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该房屋于2010年4月10日交付,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丁某承担。

  • 第3题:

    福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福明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1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孙某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关于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7)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
    (2)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李某于1月25日向赵某提出“高送转”利润分配动议,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3)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2月26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3月1日(星期四)已经超过2个交易日。
    (5)孙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2018年1月25日),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6)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7)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但是,王某及其一致行动人越野投资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履行持股权益披露义务,当其持有福明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未通知福明公司,也没有履行公告义务。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拟定的包销方案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由乙证券公司独家包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进行承销。②由乙证券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200万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 第5题:

    福明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2018 年 1 月 25 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李某根据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 “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 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 年 1 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 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
    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 2018 年 2月 2 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 年 2 月 5 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 年 2 月26 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并派发 2 元红利。3 月 1 日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 股东王某。王某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 2018 年 2 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 2%的股份,越 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 年 3 月起,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 2018 年 1 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
    赵某于 2 月 5 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孙某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 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 在 2018 年 2 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 例为 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 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 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 成内幕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題: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 说明理由。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 定?并说明理由。
    (4)福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 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关于其“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 成立?并说明理由。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可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 易?并说明理由。
    (7)王某所称“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 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内幕信息。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 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
    (2)本题考核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内幕 信息敏感期内泄露信息的,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本题考核公司的财务会计。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规定,公司 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4)本题考核持续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形成相关决议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履行披露义务。题目中董事会于 2 月 26 日形成决议,至 3 月 1 日已经超过 2 个交 易日。
    (5)本题考核内幕信息。孙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 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 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8 年 1 月 25 日,董事长李某向董事会秘书 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这是动议初始时间,是内 幕信息形成之时。
    (6)本题考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
    (7)本题考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王某的抗辩不成立。持有或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 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但王某在 2 月买入股票之前,持股 只有 2%,不属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符合该要求。王某在内幕信息敏感 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