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乙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拥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给乙,借得10万元。在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质押合同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B.质押合同自甲、乙办理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题目

甲系乙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拥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给乙,借得10万元。在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质押合同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乙办理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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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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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公司的董事长某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个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质押给某乙,借款20万元,则()。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共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合同而无效


    正确答案:D

  • 第2题:

    某公司的董事长某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质押给某 乙,借款20万元,则()。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定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合同而无效


    标准答案:D

  • 第3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丁为甲的借款作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乙仍不放心,故又由甲的朋友丙以其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值10万元)为甲作了质押担保,并与乙签订书面合同,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丙、丁并未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后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向甲主张权利不得后欲向丙、丁主张权利。经查,因股票价格上涨,丙所持股票现在的市场价值为2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乙应先就丙所持有的股票主张质权,不足部分再向丁主张保证责任
    B:乙只能对丙主张10万元的质权,对股票增值部分不享有质权
    C:乙既可以向丙主张股票现值的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D:乙应先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向丙主张质权

    答案:A,B,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可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任选其一主张权利,此时并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故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股票因市场变化而增值部分属于股票本身的价值,因乙、丙并采约定丙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故应以其股票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B选项错误。

  • 第4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D
    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5题:

    蓝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蓝天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借款10万元。有关该事例中质押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生效

    D.质押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D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