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15000000元,拥有该公司25%的股份,并对该公司有重大影响,田而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净损益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了5000000元。假定除此以外,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没有变化,甲有限贵任公司的持股比例没有变化,乙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一致,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增加的资本公积为( )元。A.5000000B.3750000C.1250000D.2.5e+006

题目

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15000000元,拥有该公司25%的股份,并对该公司有重大影响,田而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净损益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了5000000元。假定除此以外,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没有变化,甲有限贵任公司的持股比例没有变化,乙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一致,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增加的资本公积为( )元。

A.5000000

B.3750000

C.1250000

D.2.5e+006


相似考题
更多“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15000000元,拥有该公司25%的股份,并对该公司有重大影 ”相关问题
  • 第1题:

    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收购前后均受丙公司控制,收购未导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B.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某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
    C.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D.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E.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1%的控股股东,继续增持1%股份。

    答案:A,C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问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B,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D、E,属于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情形。

  • 第2题:

    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
    Ⅰ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收购前后均受丙公司控制,收购未导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Ⅱ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某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
    Ⅲ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Ⅳ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Ⅴ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1%的控股股东,继续增持1%的股份

    A.Ⅳ
    B.Ⅰ、Ⅲ
    C.Ⅱ、Ⅲ
    D.Ⅰ、Ⅱ、Ⅲ、Ⅳ、Ⅴ
    E.Ⅰ、Ⅲ、Ⅳ、Ⅴ

    答案:D
    解析:
    Ⅰ、Ⅲ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Ⅱ项情形,根据第63条第1款第2项,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Ⅳ、Ⅴ两项情形,根据第63条第2款第1项、第3项,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 第3题:

    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2015年11月真题]
    Ⅰ.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收购前后均受丙公司控制,收购未导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Ⅱ.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某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
    Ⅲ.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Ⅳ.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Ⅴ.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1%的控股股东,继续增持1%的股份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Ⅱ、Ⅲ、Ⅳ、Ⅴ
    D.Ⅰ、Ⅲ

    答案:D
    解析:
    I、III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二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II项情形,根据第6条第1款第2项,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IV, V两项情形,根据第63条第2款第1项、第3项,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 第4题:

    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Ⅰ.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收购前后均受丙公司控制,收购未导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Ⅱ.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某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
    Ⅲ.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Ⅳ.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Ⅴ.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1%的控股股东,继续增持1%的股份

    A、Ⅳ
    B、Ⅰ、Ⅲ
    C、Ⅱ、Ⅲ
    D、Ⅱ、Ⅲ、Ⅳ、Ⅴ

    答案:B
    解析:
    ⅠⅢ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Ⅱ项情形,根据第63条第1款第2项,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Ⅳ、Ⅴ两项情形,根据第63条第2款第1项、第3项,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 第5题:

    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予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
    Ⅰ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收购前后均受丙公司控制,收购未导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Ⅱ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某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
    Ⅲ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Ⅳ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予发出要约

    A.Ⅰ、Ⅱ
    B.Ⅲ、Ⅳ
    C.Ⅰ、Ⅲ
    D.Ⅱ、Ⅳ

    答案:C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予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项,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免予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Ⅳ项,属于免予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