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行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1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4题:
第5题:
下列不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表现的是
A.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