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1、如何理解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新颖性的判断,应当注意: (1) 现有技术。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开的技术。因此判断新颖性,以申请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点。但是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并非都是现有技术,只有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才可能构成现有技术。此处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2) 公开的形式。专利法上的公开的形式有三种:1)出版物公开或书面公开。即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在出版物上予以描述。出版物可以是印刷品、胶片、磁带、电子出版物等。2)使用公开:以使用该项技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技术方案。这里的“使用”是广义的,包括制造、销售、公开演示、展览等方式。3)以其他方式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包括口头公开、广播公开等。如果以其他方式公开,要求公开的内容完整、清楚,别人能够根据其公开内容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 (3) 公开的地域标准。专利法对于公开的地域标准,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关于出版物的公开,地域范围为全世界。而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地域范围则仅限于我国国内。 (4) 抵触申请。也称冲突申请,是指“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法》第22条)。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1)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2)两申请所具备的技术主题相同。3)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不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因此如果在先申请在公布以前撤回、放弃或者视为撤回等,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5)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公开,但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不丧失新颖性。这是对发明人、设计人的一种临时保护。根据《专利法》第2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如有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例外情形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说明情况,并且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