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令),药品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比例不得
A.大于1:2,指大小
B.大于2:1,指总面积
C.小于1:2,指大小
D.大于1:1,指面积
E.小于2:1,指单字面积
第1题:
有关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对命名的要求,下列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B、只能用通用名和商品名标示
C、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D、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E、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第2题:
以下有关药品商品名管理规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B、药品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
C、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D、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E、药品商品名应该以黑体正楷印刷
第3题:
有关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对命名的要求正确的是
A、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面积)
B、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面积)
C、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D、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E、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第4题: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比例不得小于A.1:1B.1:2C.1:3 D.1:4E.1:5
第5题: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药品标准中列入的名称
A.药品通用名
B.药品商品名
C.曾用名
D.注册商标
E.英文名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根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标签上的商品名不得比通用名更为突出,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所用字体的()
第9题: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必须显著标示,字体颜色应当使用()
第10题: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第11题: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别名
化学名称
汉语拼音名称
第12题:
1:1
1:2
1:3
1:4
1:5
第13题:
根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进口药品的包装要求
A.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
B.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C.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标签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D.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E.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第14题:
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要求
A.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
B.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需要审批
C.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D.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E.与通用名之间不得连用,与通用名的比例不得小于1:2
第15题:
下列有关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中对命名的要求哪一条是正确的
A、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B、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C、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D、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E、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第16题:
以下关于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的说法正确的是
A.通用名就是国际INN名
B.药品商品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C.在药品包装上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
D.药品通用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受商标法保护
E.商品名的使用不受法规限制
第17题: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只能印制在药品标签的边角位置的是
A.药品通用名
B.药品商品名
C.曾用名
D.注册商标
E.英文名
第18题:
第19题:
根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标签上商品名与通用名的比例不得()
第20题:
依照国家对药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要求,药品标签、说明书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药品的()
第21题: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比例不得小于()
第22题:
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
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需要审批
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与通用名之间不得连用,与通用名的比例不得小于1:2
第23题:
1:1
1:2
1:3
1:4
1:5
第24题: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一般不得分行书写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乎1/2(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