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 )。
A.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的
B.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的
C.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D.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E.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1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A.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B.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共犯论处
C.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D.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E.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9月3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