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是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医师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清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1)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皮克(p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微升(υ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散剂与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