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32、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实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与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及参与国际交往程度的变化密切相关。1911年国民政府成立后,一方面开始收回外国人的特权,一方面承袭清末变法,仿照德、日、美、瑞士等国立法,开始制定自己的国际私法。但彻底废除外国人特权,则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根据法律和条约,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他们通常享有下列民事权利:
第一,人身权。《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对于本法有关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人格、姓名和名誉以及外国法人的名称,宗教信仰自由和通讯自由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亲属权。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之间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或离婚,外国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外国人收养中国人或为中国人收养),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三,继承权。依《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的财产继承权,他们可以继承中国境内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财产权。外国人依照中国法律可在中国境内取得或处分各类财产,外国人的财产在中国依法可得到保护。在中国,外国人还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同时,外国人在中国可取得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甚至可以享受中国法律赋予的优惠待遇。
第五,经营和开采权。外国人可经申请批准在中国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在遵守中国法律的条件下,可从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第六,劳动权。除了极少数种类的工作外,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从事各种社会劳动,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权利。
第七,司法保护权。在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是指外国人依《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中国享有和中国公民同等的提起诉讼、应诉、申请仲裁、答辩等程序法上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