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
10、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任何发盘在其送达到受盘人之前均不可撤回。()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6年12月11日我国提交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一是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二是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与终止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与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的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与发价与接受的法律效力。 (4)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第一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与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与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截至2002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1个国家包括:莱索托、法国、叙利亚、埃及、匈牙利、阿根廷、赞比亚、中国、意大利、美国、芬兰、瑞典、奥地利、墨西哥、澳大利亚、挪威、丹麦、白俄罗斯、德国、乌克兰、智利、瑞士、伊拉克、保加利亚、西班牙、俄罗斯、荷兰、几内亚、加拿大、罗马尼亚、厄瓜多尔、乌干达、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捷克、斯洛文尼亚、古巴、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那、新西兰、摩尔多瓦、古巴、立陶宛、新加坡、波兰、比利时、乌兹别克斯坦、卢森堡、拉托维亚、蒙古、希腊、克罗地亚、布隆迪、乌拉圭、秘鲁、毛里坦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南斯拉夫、冰岛、哥伦比亚和以色列等。 我国企业在采用《公约》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以下三项内容: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及其补救措施。除此之外《公约》并没有对包括合同的效力等其他问题作出规定因而当事人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并不意味着解决合同的一切纠纷都有了法律依据。据此当事人在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时还应对《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作出约定。 第二《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本公约或部分地排除或改变《公约》中任何条款的规定。否则《公约》即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间所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但缔约国提出保留声明的事项除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of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6年12月11日我国提交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一是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二是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与终止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与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2)适用的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与发价与接受的法律效力。(4)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第一,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与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与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截至2002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1个国家,包括:莱索托、法国、叙利亚、埃及、匈牙利、阿根廷、赞比亚、中国、意大利、美国、芬兰、瑞典、奥地利、墨西哥、澳大利亚、挪威、丹麦、白俄罗斯、德国、乌克兰、智利、瑞士、伊拉克、保加利亚、西班牙、俄罗斯、荷兰、几内亚、加拿大、罗马尼亚、厄瓜多尔、乌干达、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捷克、斯洛文尼亚、古巴、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那、新西兰、摩尔多瓦、古巴、立陶宛、新加坡、波兰、比利时、乌兹别克斯坦、卢森堡、拉托维亚、蒙古、希腊、克罗地亚、布隆迪、乌拉圭、秘鲁、毛里坦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南斯拉夫、冰岛、哥伦比亚和以色列等。我国企业在采用《公约》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以下三项内容: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及其补救措施。除此之外,《公约》并没有对包括合同的效力等其他问题作出规定,因而当事人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并不意味着解决合同的一切纠纷都有了法律依据。据此,当事人在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时,还应对《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作出约定。第二,《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本公约,或部分地排除,或改变《公约》中任何条款的规定。否则,《公约》即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间所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但缔约国提出保留声明的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