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

题目

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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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以下关于会后事项说法正确的有(  )。
    Ⅰ.过会后发行人变更保荐机构的,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Ⅱ.过会后发行人变更老股转让方案的,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Ⅲ.过会后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保荐机构通过重新尽职调查复核后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有重大差异,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Ⅳ.过会后发行人提出增加募集资金需求量的,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A.Ⅰ.Ⅱ.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Ⅰ.Ⅱ.Ⅲ

    答案:C
    解析:
    《发行监管问答一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1.《规定》要求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的股份需持有36个月以上。36个月应依哪个时点作为界定基准?答:36个月持有期的要求,是指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不低于36个月。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变更老股转让方案权,属于《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影响发行上市及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2.在审企业可以增加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需求量吗?答:《意见》要求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提出调整募投项目及其资金需求量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意见》发布前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募集资金需求量及新股发行数量上限以通过发审会时披露的情况为准,经我会核准发行后预计将超募的,应按《规定》要求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如提出增加募集资金需求量或增加新股发行数量的,属于《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影响发行上市及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发行监管问答一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的处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审核中是如何把握的?答: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首发上市实行保荐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承担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有进行核查的义务。审核过程中,对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按照上述归责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如下:1.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度。2.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3.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如复核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执业受限制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4.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原签字机构和个人需出具承诺,对其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其出具的文件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从严追责。”

  • 第2题:

    发行人更换( )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A: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B:签字会计师
    C:签字律师
    D:咨询机构

    答案:A
    解析:
    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

  • 第3题:

    发行人报连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应符合的要求包括()。

    A:更换后的律师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B:保荐机构对更换后的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报告要重新核查
    C:更换后的保荐机构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质量进行控制
    D:更换后的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

    答案:A,C,D
    解析:
    发行人在报连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处理:①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自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对需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发审会后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②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中国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重新上发审会。

  • 第4题:

    以下关于会后事项的说法正确的有(  )。
    Ⅰ.过会后发行人变更保荐机构的,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Ⅱ.过会后发行人变更老股转让方案的,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Ⅲ.过会后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保荐机构通过重新尽职调查复核后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有重大差异,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Ⅳ.过会后发行人提出增加募集资金需求量的,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A.Ⅰ.Ⅱ.Ⅲ.Ⅳ
    B.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Ⅱ.Ⅳ

    答案:A
    解析:
    《发行监管问答一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中指出,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中指出,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变更老股转让方案的,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如提出增加募集资金需求量或增加新股发行数量的,都属于《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影响发行上市及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 第5题: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更换保荐人的,需履行以下程序()。

    A: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
    B: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手续
    C:对需由保荐人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
    D: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答案:A,B,C,D
    解析:
    题中四个选项符均合更换保荐人应履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