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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来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Ⅳ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ⅠⅢⅤ三项参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