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A.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B.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C.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D.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1.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2.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 )
3.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 ①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②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③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④融资专用资金账户A.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①④
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