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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①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②前10名股东;③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④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 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 - own Legal - 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⑤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⑥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⑦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C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设置招股说明书概览,并在本部分起首声明:“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概览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