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Ⅰ(2006年修订)第三十条,除ⅠⅢⅣⅤ四项外,发行人应详细披露的改制重组情况还包括:①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②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③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④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⑤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200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