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可以不随股票的损毁、遗失而消失,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 )

题目

股东权利可以不随股票的损毁、遗失而消失,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 )


相似考题
更多“股东权利可以不随股票的损毁、遗失而消失,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 ) ”相关问题
  • 第1题:

    记名股票遗失就意味着股东的资格和权利消失。 ( )


    正确答案:×
    答案为B。由于是记名股票,所以遗失后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补发新股票,股东权利仍然有效。

  • 第2题:

    甲为蓝天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其所持的该公司的记名股票被盗,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 是:()
    A.甲可以通知公司股票被盗事宜,公司即可宣布 该被盗股票作废,并为甲补发等值股票
    B.甲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该股票失效
    C.设在公示催告期间,乙从朋友手中购得该股 票,则乙有权要求蓝天公司给以股东名义变更
    D.设乙并不知情,则乙属于善意取得该股票权利


    答案:A,C,D
    解析:
    。《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记名股票被 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 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 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故B选项正确。而A选项不 符合法律基本程序规定,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 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 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乙购 得的股票属于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的票据,违反了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属无效,不是善意取得。故C、D 错误。

  • 第3题: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B.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C.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公司不得向股东补发股票
    D.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第4题:

    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包括( )。 A.两者在股东的权利方面存在差别 B.记名股票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而无记名股票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C.缴纳出资的方式不同,记名股票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而无记名股票在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D.无记名股票安全性较差,而记名股票相对安全


    正确答案:BCD
    考点: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见教材第二章第一节,P50~51。

  • 第5题:

    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包括(  )。

    A:两者在股东的权利方面存在差别
    B:记名股票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而无记名股票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C:缴纳出资的方式不同,记名股票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而无记名股票在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D:无记名股票安全性较差,而记名股票相对安全

    答案:B,C,D
    解析:
    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记载方式上。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①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②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③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④便于挂失,相对安全。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①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②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③转让相对简便;④安全性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