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与以往修宪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条文多,涉及面广。修正案共14条(第18条至第31条),涉及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公民权利保护及国家象征方面,都有条文修改。
二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体现了宪法的人权意识,为国家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受到人民权利的监督制约,并为保护广大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
四是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的条款写入宪法。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私有财产受到来自公共权力的侵犯和来自私有财产的权利主体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的侵犯。
五是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这为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系统的重要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发展方向,政治文明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关键。
六是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写入宪法。社会保障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七是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为紧急状态的具体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紧急状态是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空间范围或者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包括严重自然灾害,生产中的人为事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乱,恐怖事件等。紧急状态的适用范围较宽。
八是在宪法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对新出现的社会阶层的地位适时地予以承认,意义深远,将使社会各进步阶层都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