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题目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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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

    A.它不要求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B.它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
    C.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D.它不要求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正确分析】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
    【干扰分析】ABD选项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2题:

    构成卫生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必须有损害的事实(1.5分);(2)必须有进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1.5分);(3)损古事实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1.5分),(4)必须有过错(1.5分)。

  • 第3题:

    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3)损害。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损害不仅包括身体残疾、财产减少等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损害。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

  • 第4题:

    简述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民事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 1.违法加害行为。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损害事实。包括损害权利与侵害法益,侵害权利一般指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决定权。侵害以下法益可以构成侵权:一般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占有、商业秘密等 3.因果关系。侵权法商的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4.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后果,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 第5题:

    试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1)损害后果。这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状态,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可以用货币单位计量的合法物质利益所遭受的损坏或其他不利状态。财产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利益的丧失,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是指主体无法依货币单位计量的一个合法人格和身份利益所受到的损害或不利状态。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有违法性才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行为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另一种形式是行为人不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一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便是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具有如下特点:①因果关系的客观性;②因果关系的必然性;③因果关系的直接性。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一种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导致某种后果,但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称为直接故意;另外一种是指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称为间接故意。过失,一种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而且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从而导致后果的发生,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但由于轻信能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结果却未能避免,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