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承包商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承包商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然而,承包商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接到业主方就上述情况提出的设计变更图纸之后,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变更的范围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