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补液量的计算:根据二度、三度烧伤面积来计算补液量。烧伤后第一个24小时内,成人每千克体重每1%烧伤面积补胶体(血浆)和电解质(平衡盐液)液量共为1.5mL;儿童为1.8mL;婴儿则为2mL。还要补给每日所需的水分(5%葡萄糖溶液),成人为2000~3000mL(儿童按每千克体重60~80mL,婴儿每千克体重100mL计算)。
(2)补液速度:①伤后第一个8小时应补给计算量的1/2,以后16小时内补足其余的1/2量。②烧伤后第二个24小时的补液量,应为第一个24小时实际补入量的1/2,水分与第一个24小时相同。③第三日起静脉补液可以酌情减少或口服,以维持体液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