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述自首的概念和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是:
(l)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以外的犯罪人自己实施的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第2题:
试述农与“本”的概念。
春秋末期,儒家首先提出了“本”的概念,认为治国和个人修养都有“本”。但这里所说的“本”还是道德方面的范畴。最先赋予“本”以经济含义的是墨家学派。它们认为,要做到国富、财足,必须“固本”。“固本而用财,则财足”(《墨子·七患》)。此时的墨家还没有明确地把“本”解释为农,也没有明确地说“固本”就是重农;但是,他们在论及“足财”的途径时,却一再强调生财必须“力时急”,“时不可不务也,地不可不力也”(《墨子·七患》)。这里说的“时”,全都是指农时。可见,他们提倡“固本”主要是从重视农业生产的意义上考虑问题,在这里,“本”实际上指的是农。
对“本”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的是法家。商鞅规定:“农户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史记·商君列传》)。在这里,“本业”就是生产粟、帛的耕织。至此,农的“本业”地位确定。法家之所以把农称为“本”,因为当时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由农提供:战争的基本军需物资如军粮、军服材料、马刍以及其他某些物资都取给于农。而农民又是战士的主要来源:农民不仅占全国人口的最大多数;且又安土重迁,容易征调,朴实愚昧,容易驱使。因此,不仅是国家的生存之本,富国之本,也是强兵之本,争霸之本。战国的管子之学,也十分明确地把农业称作“本业”、“本事”,认为:“上不好本事,„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轻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仓廪之实,不可得也。”(《管子·权修》)。
秦统一后,以法家思想治国,把“勤劳本事”、“上农”在全国范围树为国策。以农为本的说法,更挟统一之势广为流布,成为此后普遍流行的观点。到了汉代,本即是农、重本即是重农已成了朝野人士众口一词,毫无争议的用法。这种情况,一直保持到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因受西方影响才逐渐发生了改变。
第3题:
什么是概念模型?试述概念模型的作用。
第4题:
试述血液透析概念。
第5题:
试述法院专递的概念。
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是以现有的特快专递网络为基础,开展的一种更加安全、快捷的邮寄送达方式,是对《民事诉讼法》关于邮寄送达的进一步解释。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