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必要性和深刻意义的认识和理解。

题目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必要性和深刻意义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1)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

(2)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 贷款新规借鉴了境外银行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 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同时,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

(3)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贷款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管理质量,保障贷款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同时,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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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咨询顾问类业务的认识。


    参考答案:

    (1)咨询顾问类业务的含义。

    (2)主要风险。①咨询顾问决策失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对某一特定项目信息进行调査咨询顾问,如因商业银行咨询人员业务素质、自身技术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得出不准确 甚至错误的结论报告,即为客户提供的建议不妥,客户据此决策,可能蒙受经营效益的损失。②商业银行咨询顾问业务中,由于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缺陷或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客户信息资料对外泄露;商业银行调查收集的资料不真实,据此操作导致最终对客户出具虚假报告,都将为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③咨询顾问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书时,由于条款订立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或其他要约不全,导致出现法律和经济纠纷。

  • 第2题:

    谈谈你对银监会制定和出台一系列贷款新规的必要性和深刻意义的认识和理解。


    答案: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新规的出台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1)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2)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

    (3)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第3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统计的认识和理解


    收集、分析、表述和解释数据的科学。 统计学不仅仅是简单地收集、整理数据,它是一门通过分析、挖掘数据内在规律性的科学,是一门研究如何解释、分析和应用数据的方法论科学,是一门融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学问。统计学是通过搜索、整理、分析数据等手段,以达到推断所预测对象的本质,甚至预测对象未来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 第4题: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银行保理业务的认识。


    参考答案:(1)保理的含义。(2)保理的类型。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3)保理业务的风险。①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因不能较准确地掌握客户情况、不能对客户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及合理控制客户风险而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进出口商之间的欺诈性交易或出口商的履约风险。②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受到地域、行业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能完全准确评估、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因而无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③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即因各国法律不统一,对保理业务监管宽严程度不一带来的风险,或因管理条例变化引起的风险,或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和文件造成的风险等。

  • 第5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