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某市个体运输户赵某与该市某银行签订贷款4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1年的一辆轿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约定2013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2013年5月,赵某在运输途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托运方大笔资金,到2013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2个月偿还贷款,但是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还贷。于是,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轿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王某,得款48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利息等。赵某却认为轿车作价太低,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双方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情况,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某银行无直接变卖抵押物的权利
B.抵押物变卖后所得款项用于不承担抵押担保范围应包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C.抵押物变卖后所得款项用于不承担抵押担保范围应包括抵押物修改的费用
D.如法院查证轿车作价确实偏低,且王某系银行相关信贷人员的亲属,问银行与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效力为无效
E.若赵某在2012年5月将轿车出租给张某,该汽车租赁合同对某银行效力无效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