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实业公司拖欠乙电脑公司货款7万元,乙电脑公司经多次催付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甲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甲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5.8万元,另外1.2万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C、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5.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更改

题目

甲实业公司拖欠乙电脑公司货款7万元,乙电脑公司经多次催付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甲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甲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5.8万元,另外1.2万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

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C、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5.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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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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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6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甲公司清偿债务,督促程序自行终结

    B.乙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C.乙公司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D.乙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正确答案:A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诉意见》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 第2题:

    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台电脑,合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在提货过程中,由于甲电脑公司装运工的疏忽,实际装运 21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恰逢雨天路滑,车辆倾覆,货物灭失。此时甲电脑公司发现装货有误,遂通知乙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
    B.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C.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D.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


    答案:C
    解析:
    考点:不当得利与风险负担
    讲解: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 ,采用乙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由乙承担。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这1台电脑对于乙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的,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而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乙不再负返还义务。

  • 第3题: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7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付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甲公司发布了支付令,甲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5.8万元,另外1.2万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

    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C.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5.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更改


    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债务的转移。债务人(甲公司)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丙公司)的,应当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

  • 第4题:

    南园实业公司拖欠海达电脑公司贷款70万元,海达电脑公司多次催付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南园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还款。南园实业公司在收到支付令起的第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58万,剩下的12万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C: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则可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5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58万元

    答案:B
    解析:
    【考点】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的效力。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本题中,法院应对南园实业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应驳回债务人的异议,支付令有效;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由此,可知,A项错误。C项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而非驳回债权人的申请,C项不正确。D项无法律依据,不正确。本题答案为B。

  • 第5题:

    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台电脑,合同 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在提货过程中,由于甲电脑公司装运工的疏忽,实际装运了 21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恰逢雨天路滑,车辆倾覆,货物灭失。此时甲电脑公司发现装货有误,遂通知乙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
    B.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C.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D.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


    答案:C
    解析:
    考点:不当得利与风险负担
    讲解: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中,采用乙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由乙承担。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 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这1台电脑对于乙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的,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的,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而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乙不再负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