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包括( )。A.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B.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C.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D.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E.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题目

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包括( )。

A.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

B.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C.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

D.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E.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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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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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包括( )。

    A.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

    B.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C.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终止执行程序

    E.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正确答案:BDE

  • 第2题:

    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 )。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D.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

    E.保证人以口头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ABC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下述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故选ABC。

  • 第3题:

    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包括( )。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D.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
    E.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


    答案:A,B,C
    解析:
    答案为ABC。本题反映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情况。债务人住所变更,无法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进行赔偿,故无法行使。债务人已经破产中止执行程序了,先诉抗辩权没有实 现的基础了。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自然无法实现。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 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 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 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承 担的只是补充责任,在主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甚至保证人将不负责任。因此先诉 抗辩权的存在,大大地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从而对鼓励担保、保障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 第4题:

    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包括( )。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D.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

    E.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为ABC。本题反映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情况。债务人住所变更,无法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进行赔偿,故无法行使。债务人已经破产中止执行程序了,先诉抗辩权没有实现的基础了。 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自然无法实现。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在主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甚至保证人将不负责任。因此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大大地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从而对鼓励担保、保障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 第5题:

    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包括()。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D: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
    E: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债务人住所变更,无法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进行赔偿,故无法行使。B选项债务人已经破产,中止执行程序,同A选项一样,先诉抗辩权没有了实现的基础。C选项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自然无法实现。而D、E选项是具备该条件的。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在主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甚至保证人将不负责任。因此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大大地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从而对鼓励担保、保障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