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计算结果见表6-31。
问题2: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计算公式:
D=(1-7972282/8413949)×100%
=(1-0.9475)×100%
=5.25%
项目所在地该项目定额人工费为3.78元,除卷材外的其他材料费为0.65元,管理费和利润为1.13元。
该项目综合单价=(3.78+18+0.65+1.13)×(1-5.25%)
=23.56×94.75%
=22.32(元)
发承包双方可按22.32元协商确定该项目综合单价。
问题3: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C20:327÷310-1=5.48%
投标单价低于基准价,按基准价算,已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应予调整。
308+310×0.45%=308+1.495=309.50(元)
(2)C25:335÷325-1=3.08%
投标单价高于基准价,按报价算,未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
(3)C30:345÷340-1=1.47%
投标单价等于基准价,按基准价算,未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
问题4:
(1)本期完成合同价款应扣除已按现行价格计算的计日工价款和确认的索赔金额:
1584629.37-56002135.87=1576893.50(元)
(2)用表6-3中公式计算:
本期应增加合同价款59606.57元。
问题5:
(1)287÷350=0.82,偏差为18%;
350×(1-6%)×(1-15%)=279.65(元)
由于287元大于279.65元,所以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可不予调整。
(2)406÷350=1.16,偏差为16%;
350×(1+15%)=402.50(元)
由于406元大于402.50元,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整为402.50元。
(3)综合单价P1应调整为402.50元;
S=1.15×1520×406+(1824-1.15×1520)×402.50
=709608+76×402.50
=740198(元)
(4)综合单价P1可不调整;
S=1216×287=348992(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上述规定中,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可参照如下公式: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确定的方法,一是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