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的规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①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③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④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发包方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