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2)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直接反映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悖反的态度。

(3)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如果缺乏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是由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不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无罪过事件。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更多“请根据有关刑法原理和规定,对“无罪过就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相关问题
  • 第1题:

    请对“犯罪对象即是犯罪客体”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答:(1)这个说法不正确。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两个概念是有显著区别的。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4)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 第2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民法原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 第3题:

    请根据有关刑法原理和规定,对“无罪过就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2)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直接反映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悖反的态度。

    (3)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如果缺乏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是由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不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无罪过事件。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 第4题:

    民间流传所谓“拾得财产要归公”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倡导不完全正确。
    (2)“拾得财产要归公”,从民法上讲,是有关拾得财产的所有权之归属问题。拾得财产是否要归公应根据该财产的性质以及拾得人的意思进行判断。
    (3)如果拾得的财产送交有关部门并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从这一层面上讲,该说法是正确的。
    (4)如果拾得的财产属于无主动产,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拾得人就可以依据民法冲的先占原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 第5题:

    (2009年真题)请根据有关刑法原理和规定,对“无罪过就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2)罪过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在人的行为中,如果缺乏故意或者过失这种犯罪心理态度,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3)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4)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故意和过失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要求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否则属于无罪过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第6题:

    (2007年真题)请对“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或者造成了犯罪结果”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不正确。
    (2)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犯罪既遂的标准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或犯罪构成符合说)。即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犯罪既遂可分为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等形态,它们的具体既遂标准不同。
    (4)结果犯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了特定结果;危险犯只要求造成了特定的危险,即使没有达到犯罪人的预期目的或者造成犯罪结果,也认为是既遂;行为犯只要求行为人将特定行为实行完毕,即使没有实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犯罪结果,也认为是既遂。

  • 第7题:

    请对“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犯罪中止不仅可以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3)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如果自动放弃犯罪,也成立犯罪中止。(4)对犯罪中止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当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的,成立实行阶段的中止。

  • 第8题:

    请对“无罪过则无责任,因此是否构成犯罪则关键看有无罪过”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无罪过即无责任,但是罪过只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必须考虑四个要件,各要件在不同的犯罪中地位有所不同,但不能说“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有无罪过”。因为我国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违反刑法规定与具备犯罪构成是完全一致的。
    (2)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这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
    (3)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地堆砌。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许多事实特征来加以说明。然而,只有那些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实践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其他事实情况的变化,不仅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对危害社会程度的说明,而且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本身性质的变化。因此,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情节,仔细分析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基本性质的一切细节和关键点,是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

  • 第9题:

    请对“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应当视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不正确。
    (2)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在主体上,要求是两人以上而且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共同犯罪人必须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③共同犯罪人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只有这三个条件都具备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3)根据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下列情形中虽然有教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①被教唆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任“教唆未遂”的情况下,由于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因而也不成立共犯。

  • 第10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罪过是()。

    • A、犯罪故意
    • B、犯罪过失
    • C、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 D、两者都不是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单选题
    根据刑法规定,一切犯罪构成所必需的主观要件是()。
    A

    犯罪的目的

    B

    犯罪的动机

    C

    罪过

    D

    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 C
    解析: 罪过是主观目的的表现。主要指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罪过形式主要指过失和故意,其中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以所,故意犯罪当然是罪过的一种。

  • 第12题:

    问答题
    请对“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是正确的。
    (2)犯罪既遂是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因此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的完成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完成和构成既遂,因此不能刚刚完备构成要件犯罪人就被抓回、犯罪对象就被抢回或者犯罪人事后的返还行为等来否认犯罪既遂的成立而认定为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请对“犯罪中止可以免除处罚”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 第14题:

    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实质是一个反问句,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 第15题:

    民间有所谓“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的说法,试用婚姻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该说法反映的是有关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结婚的传统习俗。
    (2)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而表兄和表妹恰恰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婚亲属的范围。
    (3)表兄妹结婚,在亲属法理论上,称之为中表婚。根据医学原理,表兄妹通婚,不利于后代的健康,甚至造成后代畸形等症状,因此,法律禁止表兄妹通婚十分必要。
    (4)可见,该说法错误。

  • 第16题:

    有的学生说:“无权处分即为无效。”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但有例外。
    (2)该说法反映的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一般而言,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而不是无效行为,即此行为在成立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有处分权人对其实施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则该行为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有处分权人对其实施的处分行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从这个层面上讲,该说法错误。
    (4)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属于不动产,因不动产实施登记制度,因此,该行为不必经权利人追认即为无效。此外,对于事实上的处分,如粮食被消费掉,因无法挽回,只能采取替代履行或者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的方法处理。

  • 第17题:

    请对“罪刑法定则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就罪刑法定与法效力溯及既往的关系而言,从理论上说罪刑法定就要求法不能溯及既往,因为如果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效力,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不能说罪刑法定则法就一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不能说罪刑法定原则就禁止法效力溯及既往,因为轻法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在目的上具有相通性,因此二者具有可容性。但是重法效力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另一方面,正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以没有溯及力为原则,以有溯及力为例外。

  • 第18题: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一般情况下,一个犯罪行为构成一罪,数个犯罪行为构成数罪,但刑法总则和分则都规定了行为数与罪数不对应的情况,主要表现为:①总则理论中的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是典型的“数行为”按一罪处罪的情形。②分则中具体的犯罪构成中,如绑架后杀死人质的,尽管存在两个独立的行为,但法律已明确规定只构成绑架罪。类似的还有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迫使其卖淫的,均只定拐卖妇女罪。
    (3)对于行为数与罪数的关系,除了掌握总则中有关罪数的理论外,最关键的是掌握分则中刑法对不同犯罪的罪数规定,切不可用总则中的一般理论来解决各种特殊的犯罪构成。

  • 第19题:

    (2008年真题)请对“因为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所以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是见危不救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不作为犯罪)。
    (2)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能否构成犯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刑法分则虽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刑法分则中的有些罪名(如遗弃罪)能够成为见危不救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

  • 第20题:

    请对“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是正确的。
    (2)犯罪既遂是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因此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的完成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完成和构成既遂,因此不能刚刚完备构成要件犯罪人就被抓回、犯罪对象就被抢回或者犯罪人事后的返还行为等来否认犯罪既遂的成立而认定为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

  • 第21题:

    有人认为:"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理由如下:
    1.正确的理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也就是说,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杀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正确的。
    2.错误的理由是,在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并不存在杀人的犯罪目的,但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另外,在激情杀人情况下,罪过定性为间接故意,行为的目的是杀人还是伤害其实是模糊不清的,而定罪是按犯罪结果确定,人死了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未死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在间接故意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 第22题:

    根据刑法规定,一切犯罪构成所必需的主观要件是()。

    • A、犯罪的目的
    • B、犯罪的动机
    • C、罪过
    • D、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C

  • 第23题:

    问答题
    请对“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应当视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不正确。
    (2)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在主体上,要求是两人以上而且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共同犯罪人必须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③共同犯罪人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只有这三个条件都具备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3)根据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下列情形中虽然有教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①被教唆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任“教唆未遂”的情况下,由于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因而也不成立共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罪过是()。
    A

    犯罪故意

    B

    犯罪过失

    C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D

    两者都不是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