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海公司)与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简称经营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经营部销售给华海公司摩托车100辆,单价5 500元,华海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海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经营部一直未交付摩托车。一年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华海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査,南海公司将经营部承包给了杜某,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 试分析 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题目
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海公司)与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简称经营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经营部销售给华海公司摩托车100辆,单价5 500元,华海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海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经营部一直未交付摩托车。一年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华海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査,南海公司将经营部承包给了杜某,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
试分析
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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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详解】
根据民法原理,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担着法人所要执行的各种职能,分支机构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法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此案中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即属于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所为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南海公司承担,其与华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签订以后,南海公司将该经营部承包给杜某,但经营部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南海公司承担,南海公司与华海公司的合同仍然存在,并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虽然南海公司与杜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并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但该承包合同关系为另一法律关系,属于南海公司与杜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华海公司并没有约束力。所以,此案应当由南海公司承担责任,其应根据合同约定交付100辆摩托车,且其拖延不履行交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还应承担定金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此案中南海公司不能交货,则华海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南海公司除承担定金责任外,如果华海公司有损失,南海公司仍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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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人民法院受理了华昌公司的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华昌公司与建海公司曾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华昌公司向建海公司发出货物,建海公司向华昌公司支付80万元的货款,但双方截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仍未履行,管理人接管企业后,要求建海公司履行该合同,为此,华昌公司承担的发货义务属于( )。

    A.普通债务

    B.破产费用

    C.共益债务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正确答案:C
    解析: 《企业破产法》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 第2题:

    华某提起诉讼,有关起诉对象和请求理由正确的说法是( )

    A、可以告浪海公司侵权

    B、只能告王某,不能告浪海公司,否则败诉

    C、可选择告浪海公司或王某做被告

    D、只能告浪海公司,不能告王某,否则将败诉

    E、可以告王某和浪海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请求理由只能是侵权


    正确答案:B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王某与华某。因王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华某应该根据合同请求王某承担责任。

  • 第3题:

    华某提起诉讼,有关起诉对象和请求理由正确的说法是( )。

    A.可以告浪海公司侵权

    B.只能告王某,不能告浪海公司,否则败诉

    C.可选择告浪海公司或王某做被告

    D.只能告浪海公司,不能告王某,否则将败诉

    E.可以告王某和浪海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请求理由只能是侵权


    正确答案:B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王某与华某。因王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华某应该根据合同请求王某承担责任。

  • 第4题:

    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E

  • 第5题: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 )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答案:A,C
    解析:
    《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6题:

    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海公司)与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简称经营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经营部销售给华海公司摩托车100辆,单价5 500元,华海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海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经营部一直未交付摩托车。一年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华海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査,南海公司将经营部承包给了杜某,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
    试分析
    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详解】
    根据民法原理,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担着法人所要执行的各种职能,分支机构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法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此案中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即属于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所为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南海公司承担,其与华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签订以后,南海公司将该经营部承包给杜某,但经营部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南海公司承担,南海公司与华海公司的合同仍然存在,并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虽然南海公司与杜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并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但该承包合同关系为另一法律关系,属于南海公司与杜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华海公司并没有约束力。所以,此案应当由南海公司承担责任,其应根据合同约定交付100辆摩托车,且其拖延不履行交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还应承担定金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此案中南海公司不能交货,则华海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南海公司除承担定金责任外,如果华海公司有损失,南海公司仍应当予以赔偿。

  • 第7题:

    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经营部部长被取消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还继续与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因此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法律后果应该由( )。

    A、甲公司自行承相责仟
    B、乙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C、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和甲公司经营部部长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此题目属于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应该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D选项。

  • 第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至12月20日,乙公司还未履行交货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促未果后,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定金合同是否生效?


    正确答案: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20%。
    定金合同没有生效,法律规定定金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 第9题:

    陈海为某房地产公司的驾驶员,考虑到陈海驾驶的车辆价格昂贵,因此在争得陈海本人的同意后,公司与陈海及陈海的父母签订了一份保证协议。 保证协议与陈海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协议中约定,如果因为陈海本人的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经交通部门鉴定),在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后,其余损失将由陈海本人及其保证人承担。 在2012年1月,陈海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用公司车辆私自接送女友,由于驾驶不慎,导致车辆毁损。事故发生后,陈海没有将事实告知公司,谎称是停在车库中被其他车辆撞伤。 经过公司调查和交通部门的认定,陈海及其保证人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18756.23元。陈海不服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陈海应该对公司进行赔偿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陈海应该对公司进行赔偿。
    2、原因:
    (1)陈海与公司事先签订了保证协议;
    (2)经过交通部门的认定,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陈海个人原因造成,陈海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3)如果陈海没有支付能力,那么就应该由陈海的保证人(父母)来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 第10题:

    上海甲区的欣欣公司与北京乙区的华维公司签定化工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北京丙区。合同签订后,欣欣公司书面传真告知华维公司货在上海丁区,希望在丁区交货。华维公司同意,双方在丁区交货。后因化工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华维公司决定起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区法院
    • B、乙区法院
    • C、丙区法院
    • D、丁区法院

    正确答案:A,D

  • 第11题:

    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经营部部长被撤销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还继续与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因此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法律后果应该()。

    • A、由甲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 B、由乙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 C、由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D、由乙公司和甲公司经营部部长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12题:

    单选题
    海华公司估计在200X年的销售额达4000万元,公司在销售中有20%是付现金假设海华公司的平均赊销期为45天(一年按365天算)海华公司在200X年的赊销总额为:()
    A

    3200万元

    B

    800万元

    C

    4000万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市金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万海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万海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台公司,金台公司按合同的规定支付了价款。在该大厦交付金台公司使用前,宏松公司向万海公司提出愿意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大厦,万海公司立即与宏松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协助宏松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此金台公司与宏松公司对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金台公司与宏松公司谁可拥有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2)若宏松公司尚未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万海公司可否因此主张其与宏松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伺尚未生效?

    (3)若该幅土地使用权系万海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则万海公司与宏松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4)若该幅土地之使用权是万海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但万海公司并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出让方的某市人民政府可否主张金台公司与万海公司之间以及宏松公司与万海公司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均无效?其诉讼地位如何列明?


    正确答案:
    【考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答案与解析】
    (1)宏松公司拥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金台公司与万海公司之间的合同虽早于万海佘司与宏松公司间的合同,但因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宏松公司可拥有土地使用权。金台公司可主张万海公司违约,要其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万海公司与宏松公司之间有约定,否则不得主张合同尚未生效。因为是否支付价款只涉及合同履行的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合同已有效成立,因此,万海公司不可以主张其与宏松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尚未生效,只能追究宏松公司不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
    (3)应该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合同才能生效,否则无效。因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只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将之转让。本案中万海公司与宏松公司若未履行上述手续,则它们之间的合同无效。
    (4)万海公司并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出让方的某市人民政府可以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人民政府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14题:

    (四)

    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磁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 93~96 题。 第 93 题 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A. 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

    B. 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C. 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

    D. 继续审理本案


    正确答案:D

  • 第15题:

    华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0月向建设银行借款300万元,在借款未还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8年5月变更为华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该借款应由华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理由是()

    A.公司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B.公司法人资格延续

    C.两个公司的股东都仅负有限责任


    参考答案:B

  • 第16题:

    共用题干
    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
    请回答以下93-96题。

    假设某法院受理海云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
    A: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B: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
    C: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答案:A,C
    解析: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


    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


    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

  • 第17题:

    中国海兰公司与法国香纳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皮具的合同。贸易术语为CFR,香纳公司依合同的规定于2016年5月完成装运并发货。海兰公司在目的港接收货物后,经检验发现皮具的质量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海兰公司可以要求香纳公司减价
    B.只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海兰公司即可要求香纳公司交付替代物
    C.海兰公司应当为货物办理保险
    D.即使货物与合同不符,海兰公司也需先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正确。当货物与合同不符时,无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B错误,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有货物的不符达到根本违反的程度,买方才可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C正确,在CFR术语下,是由买方办理保险。D正确,依公约,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

  • 第18题:

    利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后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现该分公司由于无力支付货款,与该贸易公司发生纠纷。以下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买卖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利华公司承担
    C.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利华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无利华公司的授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要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19题:

    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8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B,E
    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成立的相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20题:

    海华公司估计在200X年的销售额达4000万元,公司在销售中有20%是付现金假设海华公司的平均赊销期为45天(一年按365天算)海华公司在200X年的赊销总额为:()

    • A、3200万元
    • B、800万元
    • C、4000万元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1998年4月,H省复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与J省利华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在J省N市共同发起设立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公司”)的发起人,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 (1)利华公司投入价值35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等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0万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利华公司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0万元投资款汇入利华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设立程序完成后,矿泉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 在此过程中,船务公司曾向利华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1999年10月,由于矿泉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船务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利华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遂以利华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务公司称,由于利华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矿泉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定协议无效,利华公司应退还其投资款250万元人民币。利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利华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未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利华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出资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出资过程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双方没有为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中开设临时帐户,船务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是以货币出资,直接汇入另一发起人利华公司的帐户内,在程序上有瑕疵;利华公司以实物出资,却未验资,存在资本不实的疑问;协议规定由利华公司办理设立登记而迟迟不未办。

  • 第22题:

    1998年4月,H省复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与J省利华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在J省N市共同发起设立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公司”)的发起人,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 (1)利华公司投入价值35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等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0万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利华公司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0万元投资款汇入利华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设立程序完成后,矿泉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 在此过程中,船务公司曾向利华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1999年10月,由于矿泉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船务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利华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遂以利华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务公司称,由于利华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矿泉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定协议无效,利华公司应退还其投资款250万元人民币。利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利华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未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利华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是否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为什么?


    正确答案: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的矿泉公司,符合设立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因为矿泉公司的设立发起人为船务公司和利华公司两家法人符合“50个以下股东”的要求;双方投入的资本总额为600万元人民币,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关于“3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双方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并且利华公司也以厂房以及设备作为出资而提供了场所。

  • 第23题:

    问答题
    案例北京朝阳华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违约案件的分析【案例背景】2012年7月,北京朝阳华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与北京雪祥自动化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祥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洋公司向雪祥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华洋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雪祥公司,雪祥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华洋公司与北京某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该运输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雪祥公司。8月1日,运输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雪祥公司,雪祥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华洋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经雪祥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雪祥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随即通知运输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雪祥公司中止交货,要求雪祥公司提供担保;雪祥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华洋公司:“本公司资金链正常,流动资金充足,完全可以履行付款义务,请不要道听途说”,华洋公司未予以理睬,仍然要求其提供担保。不但如此,华洋公司还与另外一家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剩余的30台精密仪器全部出售给贸易公司,8月26日,华洋公司通知运输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该贸易公司,当天该贸易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由此致使华洋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雪祥公司以先签订买卖合同为理由要求该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同时要求华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要求】(1)判断雪祥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判断华洋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3)判断华洋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买卖本属于雪祥公司的30台精密仪器的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4)判断华洋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30台仪器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5)判断雪祥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简要说明理由。(6)判断雪祥公司可否要求华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华洋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雪祥公司,雪祥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华洋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本案例中,华洋公司仅仅是听说雪祥公司有逃避债务的情形,而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此时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3)华洋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标的物所有权归谁所有,需要另外规则确定。(4)30台仪器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贸易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5)雪祥公司不得要求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由于华洋公司已经将3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雪祥公司不能要求贸易公司返还。(6)雪祥公司可以要求华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华洋公司不正当的行使不安抗辩权和签订多重买卖合同,致使与雪祥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向雪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30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6年12日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8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部分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乙公司交付的8万中只有6万元是定金,超过的2万不能作为定金。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