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A项,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条文说明第6.3.1条规定,强夯法适用于处理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的粉土与黏性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第6.3.10条规定,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和侧向挤压对临近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B项,根据第6.3.3条第6款规定,强夯法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每边超出基础外缘的宽度宜为基底下设计处深度的1/2~2/3,且不应小于3m。
C项,根据第6.3.3条第4款规定,强夯法地基处理时,两遍夯击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间隔时间取决于土中超静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时间。当缺少实测资料时,可根据地基土的渗透性确定,对于渗透性较差的黏性土地基,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3)周;对于渗透性好的地基可连续夯击。
D项,根据第6.3.3条条文说明规定,实际上影响有效加固深度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夯锤重和落距以外,夯击次数、锤底单位压力、地基土性质、不同土层的厚度和埋藏顺序以及地下水位等都与加固深度有着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