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题: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落实。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应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生,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从上述含义可以看出,刑罚的轻重不单是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也应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加以调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而且把刑罚个别化的内容包括在内。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体现为: (1)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各种刑罚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2)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此外,刑法总则还侧重于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了一系列刑罚裁量与执行的制度。 (3) 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