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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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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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鉴定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做出鉴定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 第2题:

    下关于鉴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B: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C: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D: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79条的规定,四个选项都正确。

  • 第3题: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应计入办案期限。


    C

  • 第4题:

    鉴定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案件中的某种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B、鉴定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

    D、鉴定人必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参考答案:A,B,C,D

  • 第5题:

    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刑事司法鉴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鉴定
    B: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须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C:对于精神病的鉴定意见,除鉴定人签名外,还必须加盖医院的公章
    D: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答案: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